山东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学科齐全、学术实力雄厚、办学特色鲜明、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 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山东大学正在全面实施学术振兴行动计划,努力在建校120周年时初步建成世界一流大学。
一、专业简介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组建于2001年,前身是1996年成立的山东大学产权研究所,是直属山东大学的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具有明显的后发优势,在制度经济学(含法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宏观和微观经济学、行为和实验经济学、金融经济学与金融工程、环境经济学和语言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取得长足的进展,其中一些领域的研究已经处于全国前列,部分处于领先地位。
金融专硕学位项目主要培养具有坚实金融学理论基础和较高应用技能的专业人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现代计量分析手段解决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既了解国际金融业的前沿发展,又能密切联系中国的实践,具备比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潜力,可以适应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工作。
二、培养目标
1、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三、专业优势
1、 名校名师,权威授课
全部课程均由山东大学知名硕导、博导亲临上海授课。部分师资直接参与国家经济、金融、法律、人事等政府相关决策部门的政策制定,能为学员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理论与实践指导。
2、对照和比较国内经济学排名前五院校的优势领域,进行差异化的“错位”发展,紧密结合山东大学金融数学优势,加快理论计量(偏金融方向)发展,争取通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将山东大学理论计量(偏金融方向)建设成国内一流和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
3、精英社群,多样体验山东大学不定期地为学员免费提供拓展训练,并举办校友聚会、主题沙龙等,致力于打造和谐、紧密的山东大学院校友圈。
四、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进修过本科主干课程6门或6门以上(须提交成绩单原件,成绩合格),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水平考试或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并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前3位)或在公开出版(带CN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2篇以上,且符合所报考专业具体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考试科目
金融专业考试科目为: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03数学三 ④431金融学综合。
同等学力加试:①政治经济学②计量经济学
注:同等学力为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六、收费标准
非全日制金融专业学费:44400元/年。
七、学习方式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实行2-3年的弹性学制,特殊情况学员可适当延长。
八、录取
(一)学校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学校统一将所有拟录取的考生报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录取检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获取证书
学员毕业后可获得山东大学毕业证书及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十、其他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励资助资金,在学期间学校不安排住宿。
(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所有专业均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港澳台地区考生免考思想政治理论,无招生计划限制。具体报名、考试办法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四)推荐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强军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报名、录取办法按国家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我校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六)请考生及时关注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获取与我校招生相关的最新信息。
(七)本简章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